侦查监督科职责
1、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办案期限为7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办案期限为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1)追捕漏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人员未被依法提请逮捕的,启动追加逮捕程序;(2)侦查活动违法,发现侦查活动确实违法的,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的,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