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检文〔2018〕20号
关于加强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
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为便于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有效处理紧急事项和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本院检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经本院领导研究决定,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卢氏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就做好本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院班子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
二、(1)本院班子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外出学习、休假、出差的,需提前3天向本院检察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报告送本院办公室备案。(2)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学习、休假、出差的,需提前3天向主管院领导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报告送本院办公室备案。(3)班子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上班期间临时外出,需向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口头报备。(4)本院检察长离开任职所在地学习、休假、出差的,除履行县委的有关报备规定外,需提前3天向市院检察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报告报市院办公室备案。
三、认真填写报备事项,主要包括:外出人员姓名、党内职务、行政职务、联系方式、外出事由,起止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在此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及联系方式。外出和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保持联络通畅。
四、本院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本院办公室将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
附件: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登记表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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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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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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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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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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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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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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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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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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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负责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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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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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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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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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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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卢检文〔2018〕20号
关于加强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
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为便于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有效处理紧急事项和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本院检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经本院领导研究决定,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卢氏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就做好本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院班子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
二、(1)本院班子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外出学习、休假、出差的,需提前3天向本院检察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报告送本院办公室备案。(2)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学习、休假、出差的,需提前3天向主管院领导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报告送本院办公室备案。(3)班子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上班期间临时外出,需向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口头报备。(4)本院检察长离开任职所在地学习、休假、出差的,除履行县委的有关报备规定外,需提前3天向市院检察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报告报市院办公室备案。
三、认真填写报备事项,主要包括:外出人员姓名、党内职务、行政职务、联系方式、外出事由,起止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在此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及联系方式。外出和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保持联络通畅。
四、本院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本院办公室将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
附件: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登记表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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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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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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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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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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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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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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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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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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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负责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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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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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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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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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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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