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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卢氏县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联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客观了解检察工作,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关检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卢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明确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接受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我们的一大政治优势,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检察工作始终不脱离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提供强大动力。

2.要通过联络工作的开展,让代表和委员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和基本职能,了解检察工作的困难和深层次问题,争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办理代表和委员转办的案件,自觉接受监督;依靠代表和委员的监督推进工作,把代表和委员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强大合力。

3.要力争更多地联系代表和委员,尤其要注意联系社会各界、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转办的案件,高度重视,认真负责,逐一登记、逐一办理、逐一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联系内容及方式

4.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向县人大领导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情况;主动向人大汇报查办的有震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及时将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5.通过召开座谈会、工作汇报会、登门走访、邀请视察、赠送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发送信函、征求意见卡等形式,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向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批评。

6.聘请5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执法监督员,视情邀请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和分析疑难案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7.通过当面或书面的形式,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其意见、建议及转交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工作机构

8.成立以检察长或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检察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联络工作领导小组。

9.联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配备12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指导和协调检察机关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有关任务。

10.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四、具体要求

11.每年同每位代表的联系不少于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之前或视情开展活动。

12.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应当认真受理,并在三个月内办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代表、委员通报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向有关代表、委员答复。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要求,不能满足的,要耐心说明情况,求得有关代表、委员的谅解。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要先行接访,说明情况,再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芙处理。

13.要建立健全制度,实行纪检监察和办公室和业务部门两条线督办、催办制度,定期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制度,逐案专人催办、定期催办制度,纪检监察、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派员现场督办制度。

14.要确保办理质量。对检察机关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不得转原办理单位办理;答复要有理有据,不能答非所问,不能过于简单,力求代表、委员满意。

1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视察工作或依法执行职务时,相关科室、人员要事先应充分准备,按时赴约,认真汇报。

16.如发现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的案件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或利用检察权进行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17.按时报告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情况。每年分别于当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把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情况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18.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日常化,定期研究部署开展联络工作。

19.联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由办公室会同政治部具体拟定考核标准。

20.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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