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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高检院执检厅《关于关于转发高检院执检厅《关于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执检文〔20169

 

关于转发高检院执检厅《关于

关于转发高检院执检厅《关于

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分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监所检察处,济源分院反贪污贿赂局:

2016122日,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高检发执检字〔2016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定,2016215日,高检院执检厅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执检〔20169号),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为准确把握高检院《规定》精神,严格贯彻执行高检院执检厅《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职责,省院执检局研究,决定将该《通知》予以转发,请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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